記者從區法院獲悉,市高法院日前發布了年度具有典型性、新穎性的十個勞動爭議案例。區法院辦理的廖某與某文化傳媒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入選。
該案中,廖某于2020年4月28日進入某文化傳媒公司從事市場總監工作,雙方簽訂《員工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3年,如廖某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某文化傳媒公司有權要求廖某賠償經濟損失等內容。同日,廖某簽署《員工手冊》,約定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者,總監每次罰款現金1000元;工作未完成或未按標準完成者,總監每次罰款現金1000元等內容。2020年5月4日,某文化傳媒公司再次制定《市場部門管理制度》,載明當周工作計劃未完成者,總監罰款1000元,每次倍增;遲到30分鐘以內的,總監罰款現金1000元,每次倍增等內容。廖某在該制度上簽字并捺印。
依據上述《市場部門管理制度》,2020年5月,某文化傳媒公司以廖某開會遲到、工作任務未完成為由多次對廖某進行罰款。6月6日,廖某因個人原因自愿申請離職,某文化傳媒公司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廖某經仲裁后提起訴訟,要求某文化傳媒公司返還罰款。
經審理,區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之“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之規定,對廖某訴求予以支持。
“勞動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內部治理規范,用人單位依據經法定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系用人單位行使自主管理權的行為,但法院仍應對規章制度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審理法官表示,本案中,廖某雖未完成工作計劃,但某文化傳媒公司在取消其績效工資基礎上,還按照《市場部門管理制度》進行罰款和倍增罰款,且罰款的數額高于廖某在試用期工作期間所獲得的勞動報酬,明顯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也明顯有違公平原則,不具有合理性。這種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管理制度,不能作為對廖某進行處罰的依據。
區法院法官提醒,盡管用人單位享有通過制定規章制度規范企業管理和員工行為的自主管理權,但其權利不得濫用。 (記者黃清嫻)